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姐妹花的敲诈勒索案

2019-04-02 09:19: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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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某甲与刘某乙系同胞姐妹。因妹妹刘某乙在情感上受黄某欺骗数次自杀未成功。姐姐心疼妹妹,心中产生报复的想法,故数次向黄某索要钱款,直至黄某无力支付而报警。警方将姐妹俩以及相关的另外两个人全部以敲诈勒索罪抓获,涉及敲诈数额为600余万元。

律师接受委托后,认为本案中有部分数额明显不应属于敲诈数额。在审查起诉期间,结合本案特殊情况,从阅取的证据中找到有利于刘某乙的相关证据,向承办人员表达本案律师意见,最终指控数额,既遂部分降至60余万元。律师发现刘某乙虽然是案件的核心人物,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,其知晓及参与的程度,与指控的内容明显不符,不应是第二被告的位置。因为在已降下来数额的量刑区间仍在10年以上,对于刘某乙来说,如果没有相应减轻情节,其将面对较长刑期。

从侦查阶段、审查起诉直至审判阶段,律师一直指导家属与被害人沟通,以获得他对这两姐妹的谅解,并在各阶段与承办人员积极沟通,为得到谅解书的赢得了充分的时间。

在律师及家属积极努力下,各阶段承办人员的依法办案、审查、审理,最终,刘某乙成了第四被告,判处4年有期徒刑,获得了被告人及家属能接受的结果。

 

承办律师:宋思玲(商事犯罪实务研修班一期学员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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